巴西海关管理制度 |
发布日期:2014-12-03 21:30:21 |
一、关税制度
(一)关税管理制度
巴西是关方共同体市场(MERCOSU L )的成员。该组织由阿根廷、巴西、乌拉圭和巴拉圭组成, 自 2006 年起该组织开始执行包括全部产品的共同对外关税 (CET) 。 共同对外关税在零关税到 35% 的从价税之间浮动,特定国家的几种有限的产品除外。南共体内部,除了糖、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, 均可免税流通。
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:成交价、相同产品的成交价、相似产品的成交价、减去法 所得价 (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) , 用生产成本、 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。
在巴西,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。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,出口商可在 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。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。
为保护本国工业,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: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,并据 此征税,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,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;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 附加税。
(二)关税水平及其调整
根据WTO关税资料,2007年,巴西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2.2%,农产品和非农产 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分别为10.3%、12.5%。
根据南共体共同市场委员会第CMC38/05号决议, 南共体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个税号 (8 位)项下的产品不受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,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,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 20%,该决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。
巴西海关管理规章制度
一、关税制度
(一)关税管理制度
巴西是关方共同体市场(MERCOSU L )的成员。该组织由阿根廷、巴西、乌拉圭和巴拉圭组成, 自 2006 年起该组织开始执行包括全部产品的共同对外关税 (CET) 。 共同对外关税在零关税到 35% 的从价税之间浮动,特定国家的几种有限的产品除外。南共体内部,除了糖、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, 均可免税流通。
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:成交价、相同产品的成交价、相似产品的成交价、减去法 所得价 (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) , 用生产成本、 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。
在巴西,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。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,出口商可在 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。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。
为保护本国工业,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: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,并据 此征税,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,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;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 附加税。
(二)关税水平及其调整
根据WTO关税资料,2007年,巴西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2.2%,农产品和非农产 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分别为10.3%、12.5%。
根据南共体共同市场委员会第CMC38/05号决议, 南共体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个税号 (8 位)项下的产品不受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,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,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 20%,该决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。
巴西海关管理规章制度
一、关税制度
(一)关税管理制度
巴西是关方共同体市场(MERCOSU L )的成员。该组织由阿根廷、巴西、乌拉圭和巴拉圭组成, 自 2006 年起该组织开始执行包括全部产品的共同对外关税 (CET) 。 共同对外关税在零关税到 35% 的从价税之间浮动,特定国家的几种有限的产品除外。南共体内部,除了糖、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, 均可免税流通。
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:成交价、相同产品的成交价、相似产品的成交价、减去法 所得价 (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) , 用生产成本、 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。
在巴西,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。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,出口商可在 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。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。
为保护本国工业,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: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,并据 此征税,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,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;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 附加税。
(二)关税水平及其调整
根据WTO关税资料,2007年,巴西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2.2%,农产品和非农产 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分别为10.3%、12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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